常州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安徽商会。英文名:Changzhou City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zahcc.
第二条 本会由安徽省驻常州经济、服务组织,及安徽籍在常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团结、互助、发展、和谐”为基本宗旨。更好地团结在常州的徽商企业家,在学习、交流中进一步提高企业素质,进一步创新、拓展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在常徽商企业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学习、研究、推广在常徽商的成功之道,以吸引海内外徽商来常投资兴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注册机关为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工商联合会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在江苏省常州市武青路53号。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团结、互助、发展、和谐”为基本宗旨,立足常州,为徽商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 服务在常和将赴常发展的安徽各地区的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及个人。客观、公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安徽驻常州工商联企业的管理;接受政府领导,加强与本地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促进安徽各地区与常州当地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安徽各地区与常州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将在商务,就业,咨询,培训,创业支持、资助等方面为安徽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宣传安徽的人文历史、旅游名胜等,大力宏扬徽商在常州地区乃至全国、全球的贡献、作用;以及徽商团结、吃苦耐劳、好学等核心精神,使常州社会大众对徽商由认可到接受的转变,树立徽商在社会大众中良好的形象,营造出浓郁的社会氛围,为促进常州地区的和谐发展作出等大的贡献。
(四)及时宣传安徽社会发展的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横向联谊活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与合作。
(六)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的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货源及销售渠道等服务;积极开展招商,为常州经济服务。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积极参加常州市总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总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凡经常州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安徽籍人士经营的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企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德商风良好、诚实守法经营,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的发展有贡献的,应获得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六)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少于叁次者(商会组织的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4次分会会议,2次会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会长人选由会员大会推荐并经常州市总商会考察提出意见,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为了更好的加强班子建设、为会员服务,本会建立考核测评制度,会长、副会长每年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工作评述,本会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每年经年终测评考核,总分不满80分的会长、副会长调整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为了更好的体现商会工作的代表性,对在金坛、溧阳市工作的徽商,一旦他们在当地成立商会组织,如有需要,其代表人物将进入常州市安徽商会的领导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注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一)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支出范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办公场地、办公用品的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捐助支出;差旅费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经过领导层考核选拔批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工作人员经过领导层考核选拔批准后发放相关工作补贴。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了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考核之日起生效。